关于印发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处室、院部:
经党委研究同意,现将《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山东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兼职是指我院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机构或组织、团体中兼任工作职务,从事教学、科研、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教职工。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 教职工兼职应同时保证认真履行学院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校外兼职不得损害学校的正当利益。
第五条 学院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到与自身专业相关或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一)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或损害、侵占学院合法权益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果的;
(三)其他规定不宜兼职的。
第七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应以个人名义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与兼职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等纠纷,一律由校外兼职单位和兼职人员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教职工兼职活动,必须在完成本单位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在兼职申请中如实提出并经学院批准。
第九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不得以部门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所在单位使用“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聊职”等明显代表学院无形资产的字样,以及使用学院的校徽和标志性建筑物等图案。
第十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无偿使用学院人力、设备、资金、场地等资源。
第十一条 不占用工作时间的兼职,所得合法收入原则上归个人;占用工作时间的兼职,所得报酬(税后)的20%上缴学院。兼职教师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学院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兼职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各处室院部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院,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校外兼职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
(一)本人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
(二)所在部门研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三)组织人事处审批;
(四)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提交党委会研究批准;
(六)审批完成后,由组织人事处公示并备案。
第十四条 兼职人员与兼职单位签订的协议需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违规校外兼职或因校外兼职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学院有权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停止校外兼职,按有关规定追缴相应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校外兼职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获批准者一律停止兼职活动,否则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
附件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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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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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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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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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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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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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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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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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校工作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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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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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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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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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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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学会( )各类社会团体( )企业( )高校( )
培训机构(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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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时间(所有人员均需填写详细): 年 月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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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批的内容: (应说明兼职单位、工作内容、报酬等情况)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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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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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系我单位在职人员,同意其兼职申请。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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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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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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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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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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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委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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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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