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要求以及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交纳党费的人员。所有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应当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费核算的时间。基层党支部每年年初(一般为1月)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员由于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等收入发生变化的,一般于次年年初重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度内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党费缴纳基数以当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核算。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程序。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每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各党总支、基层党支部每月向学校组织人事处上交本月党费和《党员交纳党费情况一览表》;学校党费管理人员将每月收缴的党费全额及时存入学校党费专用账户;学校党费管理人员每季度将本季度党费全额由学校党费专用账户转至市直机关工委党费账户。
党员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限制。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
第五条 大额党费交纳。大额党费是指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党费后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及以上数额的党费。大额党费由党员所在的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学校组织人事处按规定程序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六条 党费计算基数。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学校不同类别党员按以下标准交纳党费。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我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具体为工资明细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相加,减去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公积金。
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学生党员,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按照每月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第七条 交纳党费的比例。不同收入档次的党员按照不同比例交纳党费,需按“全额累进制”计算。
在职教职工党员,根据每月党费计算基数: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比例为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按每月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计算,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八条 生活困难党员交纳党费。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其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九条 党费交纳的方式。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组织应结合组织生活、主题党日活动等,教育党员自觉、主动、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条 党费的使用原则。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党费的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党员培训和教育活动,包括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订阅或购买党员教育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项目;开展“三会一课”、创优争先、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2)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包括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3)开展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4)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5)开展党务工作,包括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党费划拨和使用的审批。每年学校收缴党费按有关规定上缴聊城市直机关工委,下拨回学校的党费,按一定比例划拨至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按照党费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党费使用审批制度。党费预算和每一笔开支,必须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再根据相应的党费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重大事由产生的党费支出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三条 党费管理总体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全校党费由学校组织人事处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各二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严格审批权限、拨付程序,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明确党费账户设置。以学校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党费专用账户,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五条 党费管理专人负责。各基层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做好党费情况公开。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组织人事处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二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七条 严格党费工作检查。学校组织人事处要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