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8日)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化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战略性意义。
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从严治党责任,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方面,增强执政意识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各个方面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各级各部门纪委(纪检组)要履行好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突出主业主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加快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政表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和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做到各司其职,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 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把反腐败要求有机、有效、有力地融入到党员教育、干部选任、经济建设等各项日常工作,常态推动、长效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督促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延伸到农村、社区、企业和学校等基层单位,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考察谈话、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做到程序不倒置、不空转,健全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纠正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持续深入抓好作风建设。坚持、巩固和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意见,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巩固扩大作风建设成果,形成抓作风建设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五)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进一步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行为。
(六)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始终保持对消极腐败现象“零容忍”的态度和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查则必果,有腐必惩、惩之必严。按照中央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要求,支持纪委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制度机制。
(八)严格责任制考核。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加强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到位,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九)发挥表率作用。坚持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领导班子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作廉洁从政的表率,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 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严格纪律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执行情况的执纪检查。
(三)深化作风督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案件,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四)严肃查办案件。严肃查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充分发挥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提高办案综合效果。完善办理案件工作流程,推进市、县“一体化”办案机制建设,建立协作办案制度,提高突破案件能力。
(五)强化党内监督。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成员特别是领导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六)加强派驻监督。完善纪检派驻监督制度,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为重点,强化对监督指导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坚持抓早抓小,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约谈、函询、诫勉谈话。
(七)完善巡查制度。规范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重点加强对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以及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强化执纪问责。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严肃问责。
四、 健全制度保障
(一)分工负责制度。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行“签字背书”,作为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上级党委结合报告情况,适时听取有关党委 (党组)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各级纪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三)述廉制度。全面推行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向同级纪委全委会述廉工作,扎实推进市、县(市区)直部门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政班子成员述廉工作。述廉对象集中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改进作风、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并进行现场质询和测评。述廉单位党委(党组)书记落实第一责任,逐一与述廉对象谈心谈话,对述廉报告逐个签字把关。
(四)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下级党政正职述责述廉报告报上级纪委,接受上一级纪委审阅、评议,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同时运用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群众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并纳入干部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奖惩使用的依据。
(五)廉政谈话制度。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六)党委、纪委约谈制度。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风行风社会满意度测评、信访举报、违纪违法案件案发情况等,适时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委和同级党委、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党组成员),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抓小抓早,及时纠正。各级纪委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党委、纪委和统计单位、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七)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单位主体责任,又追究纪委监督责任。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